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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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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托育機構應公開下列資訊: 一、托育目標及內容。 二、托育相關人員之姓名、學歷或證照。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收托人數及實際收托人數。 四、依第三十九條訂定之管理計畫。 五、辦理團體保險之情形。 六、收費、退費項目及金額。 七、其他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應公開之事項。
  2. 2.托育機構應將托育人員及收托兒童之配置情形,揭示於機構內明顯處所,供家長查閱。

立法沿革 1

(1150414 制定)

托育機構應公開下列資訊:   一、托育目標及內容。   二、托育相關人員之姓名、學歷或證照。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收托人數及實際收托人數。   四、依第三十九條訂定之管理計畫。   五、辦理團體保險之情形。   六、收費、退費項目及金額。   七、其他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應公開之事項。   托育機構應將托育人員及收托兒童之配置情形,揭示於機構內明顯處所,供家長查閱。

立法理由一、參考幼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定明托育機構應公開之資訊內容,俾送托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知悉托育服務內容等資訊。   二、考量實務托育機構收托未滿二歲兒童多採月齡調整,其照顧之機構托育人員具變動性,爰於第二項定明托育機構應揭示事項,以利家長瞭解主責照顧之托育專業人員及照顧比,保障收托兒童權益。

(1150414 制定)

一、參考幼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定明托育機構應公開之資訊內容,俾送托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知悉托育服務內容等資訊。   二、考量實務托育機構收托未滿二歲兒童多採月齡調整,其照顧之機構托育人員具變動性,爰於第二項定明托育機構應揭示事項,以利家長瞭解主責照顧之托育專業人員及照顧比,保障收托兒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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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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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托育服務法第 42 條規定:「托育機構應公開下列資訊: 一、托育目標及內容。 二、托育相關人員之姓名、學歷或證照。 三、經直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托育服務法第 4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