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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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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令停止招收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其設立許可: 一、未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協助辦理團體保險賠償事宜。 二、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區域、應備功能或管理人員配置規定。 三、未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管理計畫、確實執行或定期檢討改進。 四、未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專帳、取具其收支之合法憑證,或依規定年限保存上開憑證。 五、未依第四十一條規定建立兒童緊急傷病或事故傷害處理機制。 六、未公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訊。

立法沿革 1

(1150414 制定)

托育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令停止招收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其設立許可:   一、未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協助辦理團體保險賠償事宜。   二、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區域、應備功能或管理人員配置規定。   三、未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管理計畫、確實執行或定期檢討改進。   四、未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專帳、取具其收支之合法憑證,或依規定年限保存上開憑證。   五、未依第四十一條規定建立兒童緊急傷病或事故傷害處理機制。   六、未公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訊。

立法理由一、本條各款列舉事項,同屬攸關兒童及家長之權益且屬托育機構負責人之權責,惟其對兒童之保護影響更為間接,其處罰應較有第八十條所定違規情形為輕,爰採較輕之罰鍰額度。   二、第二款定明托育機構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區域、應備功能或管理人員配置等規定之處罰。

(1150414 制定)

一、本條各款列舉事項,同屬攸關兒童及家長之權益且屬托育機構負責人之權責,惟其對兒童之保護影響更為間接,其處罰應較有第八十條所定違規情形為輕,爰採較輕之罰鍰額度。   二、第二款定明托育機構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區域、應備功能或管理人員配置等規定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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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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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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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兒童托育服務法第 82 條規定:「托育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托育服務法第 8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