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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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托育機構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其收支應取具合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
- 2.托育機構會計帳簿與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 3.法人附設托育機構之財務應與法人或法人附設之其他機構嚴格劃分,並獨立運作。
立法沿革 1 版
(1150414 制定)
托育機構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其收支應取具合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 托育機構會計帳簿與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法人附設托育機構之財務應與法人或法人附設之其他機構嚴格劃分,並獨立運作。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參考幼照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定明托育機構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且收支應取具合法憑證及依規定年限保存。 二、有關執行業務者之會計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等事項,於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所得稅法、稅捐稽徵法等業定有相關規範,爰為第二項規定,促使托育機構遵循。 三、第三項參考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法人附設托育機構,應注意其財務健全及經營安全,爰定明該托育機構與法人或法人附設之其他機構之財務應嚴格劃分並獨立運作,不得影響該托育機構正常運作,以維護兒童受托權益。
- 關稅法法規
- 法人名詞
- 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82 條條文
一、第一項參考幼照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定明托育機構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且收支應取具合法憑證及依規定年限保存。 二、有關執行業務者之會計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等事項,於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所得稅法、稅捐稽徵法等業定有相關規範,爰為第二項規定,促使托育機構遵循。 三、第三項參考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法人附設托育機構,應注意其財務健全及經營安全,爰定明該托育機構與法人或法人附設之其他機構之財務應嚴格劃分並獨立運作,不得影響該托育機構正常運作,以維護兒童受托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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