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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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機構應就兒童緊急傷病或事故傷害之處理,訂定施救步驟、護送就醫地點、呼叫緊急救護專線支援之注意事項及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未到達前之處理措施。
立法沿革 1 版
(1150414 制定)
托育機構應就兒童緊急傷病或事故傷害之處理,訂定施救步驟、護送就醫地點、呼叫緊急救護專線支援之注意事項及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未到達前之處理措施。
立法理由參考幼照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定明托育機構應明確規範兒童緊急傷病或事故傷害之處理機制,以保護兒童身心安全。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82 條條文
(1150414 制定)
參考幼照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定明托育機構應明確規範兒童緊急傷病或事故傷害之處理機制,以保護兒童身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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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