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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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50414 制定)
居家托育人員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輔導或管理規定,經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廢止其登記。 依前項規定廢止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辦理登記為居家托育人員。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 第十三條第五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按名詞
- 廢止名詞
- 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13 條條文
(1150414 制定)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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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