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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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50414 制定)
為維護兒童人身安全及相關證據保全,托育機構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妥善管理攝錄影音資料,至少保存三十日,並加以保密。 托育機構應將前項攝錄影音資料傳送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置之網際網路系統儲存,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置前項網際網路系統。 第一項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區域、應備功能、管理人員配置、攝錄影音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查閱條件、檢查、抽查機制與方式、保存與銷毀方式與第二項網際網路系統建置之資訊安全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基於保護兒童人身安全與發生兒虐案件時得查知相關事實並確保證據之保存,以利釐清責任歸屬,保障兒童家長及托育機構雙方權益,第一項參考兒少權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定明托育機構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又為避免托育機構監視錄影設備毀損或遭人為破壞,併課予托育機構妥為管理保存攝錄影音資料義務。 二、第二項規範托育機構應配合將攝錄影音資料傳送至指定網際網路系統儲存之義務。 三、第三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置儲存托育機構攝錄影音資料之網際網路系統。 四、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托育機構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攝錄影音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查閱、檢查、抽查、保存與銷毀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 證據保全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73 條條文
- 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74 條條文
- 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82 條條文
一、基於保護兒童人身安全與發生兒虐案件時得查知相關事實並確保證據之保存,以利釐清責任歸屬,保障兒童家長及托育機構雙方權益,第一項參考兒少權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定明托育機構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又為避免托育機構監視錄影設備毀損或遭人為破壞,併課予托育機構妥為管理保存攝錄影音資料義務。 二、第二項規範托育機構應配合將攝錄影音資料傳送至指定網際網路系統儲存之義務。 三、第三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置儲存托育機構攝錄影音資料之網際網路系統。 四、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托育機構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攝錄影音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查閱、檢查、抽查、保存與銷毀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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