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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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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托育機構訂定書面契約內容,違反中央主管機關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次處罰。
  2. 2.居家托育人員訂定書面契約內容,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之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立法沿革 1

(1150414 制定)

托育機構訂定書面契約內容,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居家托育人員訂定書面契約內容,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之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參考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及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之一規定,托育機構或居家托育人員訂定書面契約內容違反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再予以處罰。   二、考量居家托育人員與托育機構收托人數、場地規模等差異性,及可負擔性原則,爰分別於第一項、第二項定明托育機構、居家托育人員違反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者之差異處罰。

(1150414 制定)

一、本條係參考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及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之一規定,托育機構或居家托育人員訂定書面契約內容違反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再予以處罰。   二、考量居家托育人員與托育機構收托人數、場地規模等差異性,及可負擔性原則,爰分別於第一項、第二項定明托育機構、居家托育人員違反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者之差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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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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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托育服務法第 83 條規定:「托育機構訂定書面契約內容,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托育服務法第 8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