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立法沿革 1 版
(1150414 制定)
居家托育人員提供托育服務,應與送托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就托育服務之權利義務關係,訂定書面契約;並提供契約影本予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及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立法理由一、參考居托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與幼照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定明居家托育人員與送托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訂定書面契約之責任及提供契約影本予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義務。 二、居家托育人員依第一項所訂定書面契約之內容異動,倘涉收托型態變更,例如日間托育調整為全日托育,因涉及收托兒童數計算,爰應重新訂定書面契約,並提供該新訂定之書面契約影本予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三、第二項授權書面契約之格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係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定型化契約名詞
- 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78 條條文
- 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83 條條文
- 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84 條條文
(1150414 制定)
一、參考居托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與幼照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定明居家托育人員與送托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訂定書面契約之責任及提供契約影本予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義務。 二、居家托育人員依第一項所訂定書面契約之內容異動,倘涉收托型態變更,例如日間托育調整為全日托育,因涉及收托兒童數計算,爰應重新訂定書面契約,並提供該新訂定之書面契約影本予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三、第二項授權書面契約之格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兒童托育服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