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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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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托育人員,不得收取前條第三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與退費項目及其金額基準以外之費用。

立法沿革 1

(1150414 制定)

居家托育人員,不得收取前條第三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與退費項目及其金額基準以外之費用。

立法理由為避免居家托育服務收費亂象,定明居家托育人員不得收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與退費項目及其金額之基準以外之費用。

(1150414 制定)

為避免居家托育服務收費亂象,定明居家托育人員不得收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與退費項目及其金額之基準以外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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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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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托育服務法第 16 條規定:「居家托育人員,不得收取前條第三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與退費項目及其金額基準以外之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托育服務法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