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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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人員應完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專業訓練,領有結業證書,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畢業,且有二年以上兒童教育、保育及照護經驗者。 二、大學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學士班或學士學位學程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有二年以上兒童教育、保育及照護經驗者。 三、學士學位以上畢業或專科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有三年以上兒童教育、保育及照護經驗者。 四、專科學校畢業,有四年以上兒童教育、保育及照護經驗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 2.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稱兒童教育、保育及照護經驗,指擔任下列職務,並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所開立服務年資證明者: 一、托兒所、幼稚園或改制後幼兒園之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所長或園長。 二、托育機構之托育人員及主管人員。 三、早期療育機構之早期療育教保人員及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 四、安置及教養機構之托育人員。
立法沿革 1 版
(1150414 制定)
主管人員應完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專業訓練,領有結業證書,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畢業,且有二年以上兒童教育、保育及照護經驗者。 二、大學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學士班或學士學位學程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有二年以上兒童教育、保育及照護經驗者。 三、學士學位以上畢業或專科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有三年以上兒童教育、保育及照護經驗者。 四、專科學校畢業,有四年以上兒童教育、保育及照護經驗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稱兒童教育、保育及照護經驗,指擔任下列職務,並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所開立服務年資證明者: 一、托兒所、幼稚園或改制後幼兒園之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所長或園長。 二、托育機構之托育人員及主管人員。 三、早期療育機構之早期療育教保人員及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 四、安置及教養機構之托育人員。
立法理由一、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第一項定明主管人員之資格,為確保主管人員具備所需之專業知能,定明應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復考量學校因應少子女化調整科系名稱,恐影響主管人員資格,爰增訂第五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以為彈性。 二、第二項定明兒童教育、保育及照護經驗年資認定之規範。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所稱名詞
一、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第一項定明主管人員之資格,為確保主管人員具備所需之專業知能,定明應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復考量學校因應少子女化調整科系名稱,恐影響主管人員資格,爰增訂第五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以為彈性。 二、第二項定明兒童教育、保育及照護經驗年資認定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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