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人工智慧系統參考指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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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者在使用人工智慧系統前,應具備人工智慧基本知識、素養與能力,以充分瞭解系統之功能限制、倫理規範及潛在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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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四、使用者在使用人工智慧系統前,應具備人工智慧基本知識、素養與能力,以充分瞭解系統之功能限制、倫理規範及潛在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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