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人工智慧系統參考指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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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者應使用各機關內部建置或經本院資訊安全推行小組核准或核備之人工智慧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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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五、使用者應使用各機關內部建置或經本院資訊安全推行小組核准或核備之人工智慧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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