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人工智慧系統參考指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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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人工智慧系統應遵守資通安全、個人資料保護等規定,涉及受法律保護之機密資訊、個人資料或未對公眾公開之訴訟資料(如未公開之起訴書、書狀、筆錄、法庭錄音、調查訪視紀錄、裁判草稿等),禁止輸入、上傳或以任何形式提供予非經本院核准或核備使用之人工智慧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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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六、使用人工智慧系統應遵守資通安全、個人資料保護等規定,涉及受法律保護之機密資訊、個人資料或未對公眾公開之訴訟資料(如未公開之起訴書、書狀、筆錄、法庭錄音、調查訪視紀錄、裁判草稿等),禁止輸入、上傳或以任何形式提供予非經本院核准或核備使用之人工智慧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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