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人工智慧系統參考指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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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使用者應瞭解人工智慧系統僅為輔助工具,其產出之結果,應由使用者本於知識與專業為最終判斷,不得取代使用者之自主思維、獨立判斷與核心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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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七、使用者應瞭解人工智慧系統僅為輔助工具,其產出之結果,應由使用者本於知識與專業為最終判斷,不得取代使用者之自主思維、獨立判斷與核心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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