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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人工智慧系統參考指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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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使用者應瞭解人工智慧系統僅為輔助工具,其產出之結果,應由使用者本於知識與專業為最終判斷,不得取代使用者之自主思維、獨立判斷與核心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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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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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人工智慧系統參考指引第 7 條規定:「七、使用者應瞭解人工智慧系統僅為輔助工具,其產出之結果,應由使用者本於知識與專業為最終判斷,不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