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人工智慧系統參考指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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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於審判業務使用人工智慧系統時,應以資料整理、摘要分析、語言翻譯及校正核對等輔助作業為限,不得取代使用者對於證據評價、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或量刑等核心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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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十、於審判業務使用人工智慧系統時,應以資料整理、摘要分析、語言翻譯及校正核對等輔助作業為限,不得取代使用者對於證據評價、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或量刑等核心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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