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 12 條
- 1.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專業機構之服務實績及品質情形,定期實施查核,並將查核結果公布。
- 2.前項查核結果,專業機構有應改善之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或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 3.第一項之查核與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資料之審查,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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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核名詞
- 核與名詞
- 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
- 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 6 條條文
- 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 7 條條文
- 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 9 條條文
- 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 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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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