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第 7-1 條
- 1.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已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配置職員後,基於人力資源需求,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人員。
- 2.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統籌辦理所轄全部或部分學校之部分業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其指定辦理事項之規模,另增置教師員額,或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人員。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業名詞
-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第 3 條條文
-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