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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第 7-1 條
- 1.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已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配置職員後,基於人力資源需求,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人員。
- 2.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統籌辦理所轄全部或部分學校之部分業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其指定辦理事項之規模,另增置教師員額,或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人員。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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