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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7-1

  1. 1.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已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配置職員後,基於人力資源需求,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人員。
  2. 2.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統籌辦理所轄全部或部分學校之部分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其指定辦理事項之規模,另增置教師員額,或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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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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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 7-1 條規定:「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已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配置職員後,基於人力資源需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