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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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沿革 1 版
(1150630 制定)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理由本法係規範具有支付或投資功能之虛擬資產,屬具有金融性質之金融商品,爰於本條定明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主管機關名詞
(1150630 制定)
本法係規範具有支付或投資功能之虛擬資產,屬具有金融性質之金融商品,爰於本條定明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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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