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快速跳轉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虛擬資產: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但不包括以下資產: (一)數位型式之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有價證券及依其他法令發行之金融資產。 (二)表彰之價值具不可代替性之同質化代幣。 二、發行:指於我國境內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創設並招募虛擬資產之有償行為。 三、交易人:指從事虛擬資產之交換、移轉、託管、認購、借貸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定之交易類型者。 四、客戶:指接受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第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服務者。 五、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指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境外法律組織登記之虛擬資產服務商。 六、穩定幣:指表彰與單一或多個法定貨幣之價值連結,以維持其價值穩定之虛擬資產。 七、錢包:指用以儲存使用虛擬資產所需之密碼金鑰之應用程式或設備。

用 AI 讀這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