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虛擬資產服務商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
- 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 同業公會之設立、組織及監督,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商業團體法之規定。
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三章 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
§ 29–33共 5 條
- 同業公會應基於健全虛擬資產業務之經營與發展、保障虛擬資產交易市場秩序、協調同業自律及促進虛擬資產產業創新之目的訂定其章程;同業公會章程應記載事項、監督事項、其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同業公會為發揮自律功能及配合虛擬資產業務之發展,得向其會員收取商業團體法所規定經費以外之必要費用;其種類及費率,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 主管機關基於保護公益或交易人權益,認有必要時,得令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則、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 同業公會之理事或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實施該會章程或規則、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令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及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公約、相關業務自律規範或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 同業公會應訂立會員自律公約及違規處置申復辦法,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同業公會應定期辦理對虛擬資產服務商、客戶或公眾之教育宣導。
- 同業公會應協助虛擬資產服務商辦理其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教育訓練。必要時,同業公會得辦理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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