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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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虛擬資產服務商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
- 2.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 3.同業公會之設立、組織及監督,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商業團體法之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1150630 制定)
虛擬資產服務商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 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同業公會之設立、組織及監督,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商業團體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可形成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自律規則與自律管理,爰參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一項定明虛擬資產服務商加入同業公會之義務。 二、加入同業公會為虛擬資產服務商之營業要件之一,涉及虛擬資產服務商之業務經營權益,故同業公會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加入,參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三、按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本屬商業團體,原應適用商業團體法,惟主管機關基於虛擬資產服務商有其專業性及特殊性以及市場健全發展等公益考量,故對其設立、組織及監督等事項設有特別規定,本法未規定者,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仍應適用商業團體法之規定,爰參考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九條第二項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為第三項規定。
- 非名詞
- 業名詞
- 適名詞
- 商業團體法法規
- 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52 條條文
一、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可形成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自律規則與自律管理,爰參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一項定明虛擬資產服務商加入同業公會之義務。 二、加入同業公會為虛擬資產服務商之營業要件之一,涉及虛擬資產服務商之業務經營權益,故同業公會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加入,參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三、按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本屬商業團體,原應適用商業團體法,惟主管機關基於虛擬資產服務商有其專業性及特殊性以及市場健全發展等公益考量,故對其設立、組織及監督等事項設有特別規定,本法未規定者,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仍應適用商業團體法之規定,爰參考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九條第二項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為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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