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編章節定位第 一 章 總則 §1開新分頁第 二 章 虛擬資產服務商 §6開新分頁第 三 章 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 §29開新分頁第 四 章 穩定幣發行及管理 §34開新分頁第 五 章 管理及監督 §42開新分頁第 六 章 罰則 §47開新分頁第 七 章 附則 §55開新分頁📚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虛擬資產服務法›第 三 章 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29 條1.虛擬資產服務商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2.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3.同業公會之設立、組織及監督,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商業團體法之規定。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