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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52 條

  1.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次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三項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財務、務管理之規定。 三、未依第十四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內部制度、資通系統之安全管理制度、營運資訊之管理及保密政策或營運持續性政策、或採取當程序或措施,或未確實執行。 四、未依第十五條規定訂定內部作業制度、程序,或未確實執行。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未依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二項所為命令訂定書面保密措施或未依規定方式揭露保密措施之重要事項。 六、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財務報告編製、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一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資訊揭露及通報方式、項目、範圍、時點之規定。 八、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審查基準、審查程序,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 九、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報告之種類、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之規定。 十、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審查基準、審查程序。 十一、同業公會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規則中有關同業公會章程應記載事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財務或業務之規定。 十二、穩定幣發行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準備資產之設置或定期查核程序、方式之規定。 (二)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穩定幣發行或贖回程序、方式之規定。 (三)未依第三十九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資通系統之安全管理制度或營運持續性政策,或未確實執行。 (四)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五)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訊揭露之頻率、程序、方式之規定。 十三、同業公會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對於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令提出之財務或業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之內容為虛偽或隱匿之記載。 十四、對於主管機關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屆期不提出,或對於主管機關依法所為之檢查予以規避、妨礙或拒絕。
  2. 2.依前項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或先命其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3. 3.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繳存足額準備金者,由中央銀行就其不足部分,按該行公告最低之融通利率,加收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其情節重大者,由中央銀行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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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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