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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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50630 制定)
穩定幣發行人對於穩定幣發行與贖回之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依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立法理由鑑於隱私權及穩定幣持有人往來交易等資料控制處分權之保障,參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於本條定明穩定幣發行人對於穩定幣發行與贖回之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之保密義務。惟考量司法、監察及稅捐稽徵等機關因執行職務得依法取得客戶資料,爰於除書定明依其他法律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特殊情形者,不適用保密義務之規定。
- 法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52 條條文
(1150630 制定)
鑑於隱私權及穩定幣持有人往來交易等資料控制處分權之保障,參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於本條定明穩定幣發行人對於穩定幣發行與贖回之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之保密義務。惟考量司法、監察及稅捐稽徵等機關因執行職務得依法取得客戶資料,爰於除書定明依其他法律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特殊情形者,不適用保密義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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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