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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43 條

  1. 1.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或交易人利益或維護市場秩序,得隨時令虛擬資產服務商、同公會、穩定幣發行人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於期限內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並得直接派員或委託當機構,檢查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穩定幣發行人或其關係人之營業、財產、設備、帳簿、書類、電磁紀錄、系統、錢包或其他有關物件或資料;發現有違反法令之重大嫌疑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文件。
  2. 2.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指定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為前項之檢查,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或表示意見,其費用由被檢查人負擔。
  3. 3.主管機關對於有違反本法行為之虞者,得請求其他機關或令金融機構提供必要資訊或紀錄。
  4. 4.主管機關應協助司法警察機關向虛擬資產服務商調閱虛擬資產高風險地址資料,並督導虛擬資產服務商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建立聯防通報機制;虛擬資產服務商於接獲司法警察機關之通報時,應對通報之虛擬資產地址持續監控。
  5. 5.執行本條所得之資訊,除為健全監理及保護交易人之必要外,不得公布或提供他人。
  6. 6.第一項關係人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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