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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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商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三、命令虛擬資產服務商解除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職務或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 四、停止虛擬資產服務商六個月以內全部或一部之業務。 五、命令或禁止特定資產之處分或移轉。 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 七、其他必要之處置。
立法沿革 1 版
(1150630 制定)
虛擬資產服務商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三、命令虛擬資產服務商解除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職務或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 四、停止虛擬資產服務商六個月以內全部或一部之業務。 五、命令或禁止特定資產之處分或移轉。 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 七、其他必要之處置。
立法理由為避免虛擬資產服務商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其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等情事時,所造成之損害或違法事情擴大,有賦予主管機關採取相關管制性不利處分之必要,爰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及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為本條規定。
- 法令名詞
- 之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予以名詞
- 撤銷名詞
- 業名詞
- 廢止名詞
(1150630 制定)
為避免虛擬資產服務商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其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等情事時,所造成之損害或違法事情擴大,有賦予主管機關採取相關管制性不利處分之必要,爰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及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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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