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45 條
快速跳轉
立法沿革 1 版
(1150630 制定)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或受僱人有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令虛擬資產服務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
立法理由為維護整體虛擬資產服務市場之秩序,避免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內部人員違法情事擴大,有賦予主管機關對渠等採取停職或解職處分之必要,爰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及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於本條定明主管機關對虛擬資產服務商內部人員之處分權。
- 受僱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1150630 制定)
為維護整體虛擬資產服務市場之秩序,避免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內部人員違法情事擴大,有賦予主管機關對渠等採取停職或解職處分之必要,爰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及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於本條定明主管機關對虛擬資產服務商內部人員之處分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虛擬資產服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