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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5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申請事項為虛偽或隱匿之記載。 二、對於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令虛擬資產服務商、穩定幣發行人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提出之財務或業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之內容為虛偽或隱匿之記載。 三、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為虛偽或隱匿之記載。 四、意圖妨礙主管機關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有關紀錄或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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