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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8 條

  1. 1.虛擬資產服務商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主管機關准之務範圍經營業務;新增虛擬資產業務及經營其他業務,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2. 2.虛擬資產服務商之遷移、裁撤、開業、停業、業、歇業、解散及業務範圍之變更,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3. 3.前二項虛擬資產服務商經營業務、財務之管理、申請核准之條件、程序、應檢附書件、廢止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4. 4.前項虛擬資產服務商經營業務、財務之管理涉及中央銀行職掌事項者,應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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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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