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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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50630 制定)
虛擬資產服務商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範圍經營業務;新增虛擬資產業務及經營其他業務,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遷移、裁撤、開業、停業、復業、歇業、解散及業務範圍之變更,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前二項虛擬資產服務商經營業務、財務之管理、申請核准之條件、程序、應檢附書件、廢止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虛擬資產服務商經營業務、財務之管理涉及中央銀行職掌事項者,應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立法理由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業名詞
- 復名詞
- 廢止名詞
- 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50 條條文
- 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52 條條文
(1150630 制定)
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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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