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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49 條
- 1.虛擬資產服務商違反第十八條第四項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或穩定幣發行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2.前項情形,除處罰行為負責人外,對該虛擬資產服務商或穩定幣發行人亦科以前項所定罰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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