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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19 條
- 1.虛擬資產服務商為辦理虛擬資產業務所涉法定貨幣之收付,得經客戶同意,將客戶之法定貨幣留存於該虛擬資產服務商於金融機構開立之相同幣別存款專戶。
- 2.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將前項客戶留存之法定貨幣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
- 3.虛擬資產服務商依前二項規定留存客戶法定貨幣者,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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