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26 條
快速跳轉
立法沿革 1 版
(1150630 制定)
虛擬資產保管商保管之客戶虛擬資產,其財產權歸屬於客戶,虛擬資產保管商不得與客戶約定財產權移轉予虛擬資產保管商。 虛擬資產保管商收受客戶之虛擬資產,不得與其自有之虛擬資產混合保管。 虛擬資產保管商就所保管之客戶資產,應設置經常性及定期性之對帳措施,並委任會計師出具報告;該報告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 前項報告之種類、申報程序、公告事項、備置、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虛擬資產保管商為客戶保管之虛擬資產,財產權為客戶所有,為避免與虛擬資產保管商之自有財產混合致財產權歸屬不清影響客戶權益,爰參考IOSCO最終報告之建議十三、歐盟MiCA規則第七十五條第七項、日本支付服務法第六十三條之十一、韓國虛擬資產使用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二項及香港有關認可機構提供數碼資產保管服務的預期標準的指引第六段規定,於第一項定明虛擬資產保管商不得與客戶約定客戶虛擬資產之財產權移轉於虛擬資產保管商,並於第二項定明虛擬資產保管商不得將客戶之虛擬資產與自有虛擬資產混合保管。 二、為防止虛擬資產保管商不當挪用客戶資產,有必要建立經常性及定期性對帳措施,爰參考IOSCO最終報告之建議十五、日本支付服務法第六十三條之十一、日本關於加密資產交換業者之內閣府令第二十八條及香港有關認可機構提供數碼資產保管服務的預期標準的指引第二十一段規定,於第三項定明虛擬資產保管商設置經常性及定期性對帳措施之義務,並應委任會計師出具報告及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另於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另定會計師應出具報告之種類、申報程序、公告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 財產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52 條條文
一、虛擬資產保管商為客戶保管之虛擬資產,財產權為客戶所有,為避免與虛擬資產保管商之自有財產混合致財產權歸屬不清影響客戶權益,爰參考IOSCO最終報告之建議十三、歐盟MiCA規則第七十五條第七項、日本支付服務法第六十三條之十一、韓國虛擬資產使用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二項及香港有關認可機構提供數碼資產保管服務的預期標準的指引第六段規定,於第一項定明虛擬資產保管商不得與客戶約定客戶虛擬資產之財產權移轉於虛擬資產保管商,並於第二項定明虛擬資產保管商不得將客戶之虛擬資產與自有虛擬資產混合保管。 二、為防止虛擬資產保管商不當挪用客戶資產,有必要建立經常性及定期性對帳措施,爰參考IOSCO最終報告之建議十五、日本支付服務法第六十三條之十一、日本關於加密資產交換業者之內閣府令第二十八條及香港有關認可機構提供數碼資產保管服務的預期標準的指引第二十一段規定,於第三項定明虛擬資產保管商設置經常性及定期性對帳措施之義務,並應委任會計師出具報告及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另於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另定會計師應出具報告之種類、申報程序、公告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