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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26 條
- 1.虛擬資產保管商保管之客戶虛擬資產,其財產權歸屬於客戶,虛擬資產保管商不得與客戶約定財產權移轉予虛擬資產保管商。
- 2.虛擬資產保管商收受客戶之虛擬資產,不得與其自有之虛擬資產混合保管。
- 3.虛擬資產保管商就所保管之客戶資產,應設置經常性及定期性之對帳措施,並委任會計師出具報告;該報告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
- 4.前項報告之種類、申報程序、公告事項、備置、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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