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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20 條

  1. 1.虛擬資產服務商不得拒絕客戶提取或轉出其資產。但依其他法律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2. 2.虛擬資產服務商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客戶,得予暫停轉入、提取或轉出其資產或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
  3. 3.前項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客戶之認定基準、暫停轉入、提取、轉出或交易之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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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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