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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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50630 制定)
虛擬資產服務商為客戶保管之資產與其自有財產,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分別獨立。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債權人不得對虛擬資產服務商保管之客戶資產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虛擬資產服務商破產時,其保管之客戶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 虛擬資產服務商除依客戶之指示處分客戶之資產、依法抵銷客戶對其之費用債務或其他主管機關許可之事由外,不得動用或指示金融機構動用客戶之資產。
立法理由一、虛擬資產服務商為客戶保管之資產,財產權仍屬客戶所有,為避免與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自有財產混合,致財產權歸屬不清影響客戶權益,爰參考IOSCO最終報告之建議十三與歐盟MiCA規則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七十五條第七項規定,於第一項定明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自有財產與客戶資產應分別獨立。又所謂客戶資產,包括客戶之虛擬資產、法定貨幣及其他資產,併予敘明。 二、虛擬資產服務商為客戶保管之資產,財產權為客戶所有,故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債權人自不得對客戶資產行使任何權利,虛擬資產服務商破產時,其所保管之客戶資產亦不屬於虛擬資產服務商破產財團之範圍。爰參考IOSCO最終報告之建議十三、歐盟MiCA規則第七十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五條第七項規定,為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三、為保護客戶資產,避免虛擬資產服務商挪用客戶資產後不能清償致損及客戶權益,爰參考歐盟MiCA規則第七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香港有關認可機構提供數碼資產保管服務的預期標準的指引第七段規定,於第四項定明虛擬資產服務商原則不得動用客戶資產以及例外可動用之情形。
- 主管機關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破產財團名詞
- 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49 條條文
- 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52 條條文
一、虛擬資產服務商為客戶保管之資產,財產權仍屬客戶所有,為避免與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自有財產混合,致財產權歸屬不清影響客戶權益,爰參考IOSCO最終報告之建議十三與歐盟MiCA規則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七十五條第七項規定,於第一項定明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自有財產與客戶資產應分別獨立。又所謂客戶資產,包括客戶之虛擬資產、法定貨幣及其他資產,併予敘明。 二、虛擬資產服務商為客戶保管之資產,財產權為客戶所有,故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債權人自不得對客戶資產行使任何權利,虛擬資產服務商破產時,其所保管之客戶資產亦不屬於虛擬資產服務商破產財團之範圍。爰參考IOSCO最終報告之建議十三、歐盟MiCA規則第七十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五條第七項規定,為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三、為保護客戶資產,避免虛擬資產服務商挪用客戶資產後不能清償致損及客戶權益,爰參考歐盟MiCA規則第七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香港有關認可機構提供數碼資產保管服務的預期標準的指引第七段規定,於第四項定明虛擬資產服務商原則不得動用客戶資產以及例外可動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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