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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18 條
- 1.虛擬資產服務商為客戶保管之資產與其自有財產,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分別獨立。
- 2.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債權人不得對虛擬資產服務商保管之客戶資產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 3.虛擬資產服務商破產時,其保管之客戶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
- 4.虛擬資產服務商除依客戶之指示處分客戶之資產、依法抵銷客戶對其之費用債務或其他主管機關許可之事由外,不得動用或指示金融機構動用客戶之資產。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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