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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17 條
- 1.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虛擬資產服務商對於客戶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
- 2.主管機關得令虛擬資產服務商就前項應保守秘密之資料訂定相關之書面保密措施,並以網際網路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揭露保密措施之重要事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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