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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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50630 制定)
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應本公平合理及誠實信用原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
立法理由為強化虛擬資產服務商對客戶踐行保護義務,爰參考歐盟MiCA規則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於本條定明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應本公平合理及誠實信用原則,盡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
- 誠實信用原則名詞
- 善良管理人名詞
(1150630 制定)
為強化虛擬資產服務商對客戶踐行保護義務,爰參考歐盟MiCA規則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於本條定明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應本公平合理及誠實信用原則,盡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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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