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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34 條
- 1.在我國發行穩定幣,應由發行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2.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 3.申請第一項許可之穩定幣發行人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 4.申請第一項許可之發行人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得發行之穩定幣種類、運用場景、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得會商中央銀行、相關同業公會或有關機關之意見檢討修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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