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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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同業公會應定期辦理對虛擬資產服務商、客戶或公眾之教育宣導。
- 2.同業公會應協助虛擬資產服務商辦理其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教育訓練。必要時,同業公會得辦理教育訓練。
立法沿革 1 版
(1150630 制定)
同業公會應定期辦理對虛擬資產服務商、客戶或公眾之教育宣導。 同業公會應協助虛擬資產服務商辦理其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教育訓練。必要時,同業公會得辦理教育訓練。
立法理由一、虛擬資產交易具有一定之金融、科技及法律專業門檻,虛擬資產服務商與虛擬資產交易人間可能存在專業落差,導致易生虛擬資產交易爭議。為加強對虛擬資產交易之教育宣導,爰參考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同業公會應定期辦理虛擬資產交易教育宣導。 二、虛擬資產服務商基於其客戶保護、洗錢資恐及詐騙防制之義務,應對其負責人及業務人員辦理在職訓練。為提升在職訓練之成效,爰於第二項明定同業公會應協助虛擬資產服務商辦理上開在職訓練。並於必要時,得由同業公會自行辦理教育訓練。
- 業名詞
- 公眾名詞
(1150630 制定)
一、虛擬資產交易具有一定之金融、科技及法律專業門檻,虛擬資產服務商與虛擬資產交易人間可能存在專業落差,導致易生虛擬資產交易爭議。為加強對虛擬資產交易之教育宣導,爰參考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同業公會應定期辦理虛擬資產交易教育宣導。 二、虛擬資產服務商基於其客戶保護、洗錢資恐及詐騙防制之義務,應對其負責人及業務人員辦理在職訓練。為提升在職訓練之成效,爰於第二項明定同業公會應協助虛擬資產服務商辦理上開在職訓練。並於必要時,得由同業公會自行辦理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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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