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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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50630 制定)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及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公約、相關業務自律規範或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同業公會應訂立會員自律公約及違規處置申復辦法,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一、為使同業公會得以發揮自律功能,爰參考期貨交易法第九十四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同業公會對其會員或會員代表違反章程等事項之處置權。 二、同業公會應訂定自律規範供會員遵循,並提供會員受違規處置之救濟途徑,爰參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為第二項規定。
- 業名詞
- 申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1150630 制定)
一、為使同業公會得以發揮自律功能,爰參考期貨交易法第九十四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同業公會對其會員或會員代表違反章程等事項之處置權。 二、同業公會應訂定自律規範供會員遵循,並提供會員受違規處置之救濟途徑,爰參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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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