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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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50630 制定)
主管機關基於保護公益或交易人權益,認有必要時,得令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則、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同業公會之理事或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實施該會章程或規則、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令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立法理由一、為確保同業公會發揮其自律組織功能,爰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九十一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九十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主管機關對同業公會之監督權。 二、為確保同業公會之健全經營,爰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九十二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於第二項定明主管機關對同業公會理監事之監督權。
- 主管機關名詞
- 人權名詞
- 業名詞
- 法令名詞
- 誠實信用原則名詞
- 予以名詞
(1150630 制定)
一、為確保同業公會發揮其自律組織功能,爰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九十一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九十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主管機關對同業公會之監督權。 二、為確保同業公會之健全經營,爰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九十二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於第二項定明主管機關對同業公會理監事之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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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