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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31 條
- 1.主管機關基於保護公益或交易人權益,認有必要時,得令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則、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 2.同業公會之理事或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實施該會章程或規則、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令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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