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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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虛擬資產之發行或交易,不得就足以重大影響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之資訊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 2.前項所稱有重大影響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之資訊,指對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交易人之認購或交易決定有重大影響之資訊。
- 3.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對於該虛擬資產之善意交易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 4.對於虛擬資產,除虛擬資產服務商依主管機關規範,為維持交易市場價格衡平所為之必要措施外,不得意圖影響虛擬資產交易之價格或意圖造成虛擬資產交易活絡之表象,而為直接或間接從事影響虛擬資產交易價格或供需之操縱行為。
- 5.違反前項規定者,對於該虛擬資產之善意交易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 6.第三項及前項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立法沿革 1 版
(1150630 制定)
虛擬資產之發行或交易,不得就足以重大影響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之資訊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前項所稱有重大影響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之資訊,指對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交易人之認購或交易決定有重大影響之資訊。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對於該虛擬資產之善意交易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對於虛擬資產,除虛擬資產服務商依主管機關規範,為維持交易市場價格衡平所為之必要措施外,不得意圖影響虛擬資產交易之價格或意圖造成虛擬資產交易活絡之表象,而為直接或間接從事影響虛擬資產交易價格或供需之操縱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對於該虛擬資產之善意交易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項及前項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立法理由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詐欺名詞
- 所稱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意圖名詞
- 損害賠償請求權名詞
- 請求權人名詞
- 逾名詞
- 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47 條條文
(1150630 制定)
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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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