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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47 條
- 1.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 2.犯前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並於自首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免除其刑。
- 3.犯第一項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4.犯第一項之罪,其因犯罪獲致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
- 5.犯第一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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