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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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50630 制定)
穩定幣發行人應以面額發行及贖回穩定幣。 穩定幣發行人就其發行之穩定幣,不得支付任何形式之利息或收益。 穩定幣發行人不得拒絕穩定幣持有人申請贖回,且應於收到贖回申請後儘速完成贖回。但依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穩定幣發行與贖回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立法理由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 持有名詞
- 法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52 條條文
(1150630 制定)
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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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