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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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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穩定幣發行人應以面額發行及贖回穩定幣。
  2. 2.穩定幣發行人就其發行之穩定幣,不得支付任何形式之利息或收益。
  3. 3.穩定幣發行人不得拒絕穩定幣持有人申請贖回,且應於收到贖回申請後儘速完成贖回。但依其他法律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 4.第一項穩定幣發行與贖回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立法沿革 1

(1150630 制定)

穩定幣發行人應以面額發行及贖回穩定幣。   穩定幣發行人就其發行之穩定幣,不得支付任何形式之利息或收益。   穩定幣發行人不得拒絕穩定幣持有人申請贖回,且應於收到贖回申請後儘速完成贖回。但依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穩定幣發行與贖回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立法理由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1150630 制定)

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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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虛擬資產服務法第 37 條規定:「穩定幣發行人應以面額發行及贖回穩定幣。穩定幣發行人就其發行之穩定幣,不得支付任何形式之利息或收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虛擬資產服務法第 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