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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37 條
- 1.穩定幣發行人應以面額發行及贖回穩定幣。
- 2.穩定幣發行人就其發行之穩定幣,不得支付任何形式之利息或收益。
- 3.穩定幣發行人不得拒絕穩定幣持有人申請贖回,且應於收到贖回申請後儘速完成贖回。但依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4.第一項穩定幣發行與贖回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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