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編章節定位第 一 章 總則 §1開新分頁第 二 章 虛擬資產服務商 §6開新分頁第 三 章 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 §29開新分頁第 四 章 穩定幣發行及管理 §34開新分頁第 五 章 管理及監督 §42開新分頁第 六 章 罰則 §47開新分頁第 七 章 附則 §55開新分頁📚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虛擬資產服務法›第 四 章 穩定幣發行及管理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38 條1.非穩定幣持有人不得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準備資產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2.穩定幣發行人破產時,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準備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穩定幣持有人對於該準備資產,有優先受清償之權。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