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38 條
快速跳轉
立法沿革 1 版
(1150630 制定)
非穩定幣持有人不得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準備資產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穩定幣發行人破產時,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準備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穩定幣持有人對於該準備資產,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立法理由一、為保障穩定幣持有人之權益,於第一項定明非穩定幣持有人不得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準備資產行使任何權利。 二、參考美國GENIUS法Section 11(a)(1)規定,於第二項定明穩定幣發行人破產時,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準備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之範圍,及穩定幣持有人對於該準備資產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 非名詞
- 持有名詞
-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破產財團名詞
- 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36 條條文
(1150630 制定)
一、為保障穩定幣持有人之權益,於第一項定明非穩定幣持有人不得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準備資產行使任何權利。 二、參考美國GENIUS法Section 11(a)(1)規定,於第二項定明穩定幣發行人破產時,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準備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之範圍,及穩定幣持有人對於該準備資產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虛擬資產服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