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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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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穩定幣持有人不得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準備資產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2. 2.穩定幣發行人破產時,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準備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穩定幣持有人對於該準備資產,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立法沿革 1

(1150630 制定)

非穩定幣持有人不得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準備資產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穩定幣發行人破產時,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準備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穩定幣持有人對於該準備資產,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立法理由一、為保障穩定幣持有人之權益,於第一項定明非穩定幣持有人不得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準備資產行使任何權利。   二、參考美國GENIUS法Section 11(a)(1)規定,於第二項定明穩定幣發行人破產時,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準備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之範圍,及穩定幣持有人對於該準備資產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1150630 制定)

一、為保障穩定幣持有人之權益,於第一項定明非穩定幣持有人不得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準備資產行使任何權利。   二、參考美國GENIUS法Section 11(a)(1)規定,於第二項定明穩定幣發行人破產時,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準備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之範圍,及穩定幣持有人對於該準備資產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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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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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虛擬資產服務法第 38 條規定:「非穩定幣持有人不得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準備資產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穩定幣發行人破產時,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虛擬資產服務法第 3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