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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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交換商應確保其提供交換服務之虛擬資產具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發行說明文書,始得提供服務,並應公告該虛擬資產之發行說明文書。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虛擬資產之發行係無償。 二、虛擬資產之發行係作為維持其分散式帳本運作或驗證其交易之勞務報酬。
立法沿革 1 版
(1150630 制定)
虛擬資產交換商應確保其提供交換服務之虛擬資產具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發行說明文書,始得提供服務,並應公告該虛擬資產之發行說明文書。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虛擬資產之發行係無償。 二、虛擬資產之發行係作為維持其分散式帳本運作或驗證其交易之勞務報酬。
立法理由一、虛擬資產之發行說明文書(又稱「白皮書」)為交易人了解虛擬資產權利義務內容之主要依據,虛擬資產交換商提供交換服務時,原則應確保所提供之虛擬資產具有充分揭露該虛擬資產相關資訊之發行說明文書,並公告予客戶參考。倘若虛擬資產未具有充分揭露虛擬資產相關資訊之發行說明文書,該虛擬資產可能存在較高之資訊不對稱風險,而恐影響交易人權益,故虛擬資產交換商原則應拒絕提供無發行說明文書或未於發行說明文書充分揭露虛擬資產相關資訊者之交換服務,爰參考歐盟MiCA規則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定明虛擬資產交換商應確保所提供服務之虛擬資產已具備符合主管機關規定發行說明文書應編製之事項與公告之方式始得提供服務;並定明虛擬資產交換商有將虛擬資產發行說明文書資訊公告之義務。 二、部分虛擬資產於發行時無發行說明文書係有正當理由,例如其係無償發行(如空投)或其發行係作為維持其分散式帳本運作或驗證其交易之勞務報酬(例如比特幣),此類虛擬資產之發行因無涉集資,故無要求具備發行說明文書以保護認購人及後續交易人之必要,爰參考歐盟MiCA規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於但書規定虛擬資產無須有發行說明文書之例外情形,並得由主管機關另定例外之特殊情形。
- 主管機關名詞
- 係名詞
- 報酬名詞
- 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52 條條文
一、虛擬資產之發行說明文書(又稱「白皮書」)為交易人了解虛擬資產權利義務內容之主要依據,虛擬資產交換商提供交換服務時,原則應確保所提供之虛擬資產具有充分揭露該虛擬資產相關資訊之發行說明文書,並公告予客戶參考。倘若虛擬資產未具有充分揭露虛擬資產相關資訊之發行說明文書,該虛擬資產可能存在較高之資訊不對稱風險,而恐影響交易人權益,故虛擬資產交換商原則應拒絕提供無發行說明文書或未於發行說明文書充分揭露虛擬資產相關資訊者之交換服務,爰參考歐盟MiCA規則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定明虛擬資產交換商應確保所提供服務之虛擬資產已具備符合主管機關規定發行說明文書應編製之事項與公告之方式始得提供服務;並定明虛擬資產交換商有將虛擬資產發行說明文書資訊公告之義務。 二、部分虛擬資產於發行時無發行說明文書係有正當理由,例如其係無償發行(如空投)或其發行係作為維持其分散式帳本運作或驗證其交易之勞務報酬(例如比特幣),此類虛擬資產之發行因無涉集資,故無要求具備發行說明文書以保護認購人及後續交易人之必要,爰參考歐盟MiCA規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於但書規定虛擬資產無須有發行說明文書之例外情形,並得由主管機關另定例外之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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