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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23 條

  1. 1.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財務、務或其他資訊,應揭露與通報主管機關;其揭露與通報之方式、項目、範圍、時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 2.虛擬資產服務商應留存其為客戶辦理虛擬資產服務之相關紀錄,備供查
  3. 3.前項服務紀錄之保存,自服務關終止時起,應保存五年。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4. 4.第二項留存相關紀錄之用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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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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