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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23 條
- 1.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財務、業務或其他資訊,應揭露與通報主管機關;其揭露與通報之方式、項目、範圍、時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2.虛擬資產服務商應留存其為客戶辦理虛擬資產服務之相關紀錄,備供查核。
- 3.前項服務紀錄之保存,自服務關係終止時起,應保存五年。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 4.第二項留存相關紀錄之適用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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