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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28 條
- 1.虛擬資產承銷商應確保其提供發行或銷售及相關服務之虛擬資產具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發行說明文書,始得提供服務,並應公告該虛擬資產之發行說明文書。但有第二十四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2.虛擬資產承銷商應就其提供發行或銷售及相關服務之虛擬資產訂定審查基準及審查程序;其審查基準與程序之訂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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