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立法沿革 1 版
(1150630 制定)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有最低之資本額或指撥營運資金,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虛擬資產服務商因虛擬資產業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對於前項營業保證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虛擬資產服務商因履行前項責任,致營業保證金低於第二項所定額度時,應予補足。
立法理由一、虛擬資產服務商財務應健全,以確保其具備持續提供服務之能力,爰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八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十五條及期貨交易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虛擬資產服務商之最低資本額或指撥營運資金,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為保護虛擬資產服務商客戶之利益,確保虛擬資產服務商履行責任之能力,爰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五條及期貨交易法第六十條規定,於第二項定明虛擬資產服務商有繳存營業保證金之義務,並於第三項與第四項定明虛擬資產服務商因辦理虛擬資產業務對其客戶所生之債務,該客戶即債權人就營業保證金有優先受償權,以及虛擬資產服務商補足營業保證金之義務。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52 條條文
一、虛擬資產服務商財務應健全,以確保其具備持續提供服務之能力,爰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八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十五條及期貨交易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虛擬資產服務商之最低資本額或指撥營運資金,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為保護虛擬資產服務商客戶之利益,確保虛擬資產服務商履行責任之能力,爰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五條及期貨交易法第六十條規定,於第二項定明虛擬資產服務商有繳存營業保證金之義務,並於第三項與第四項定明虛擬資產服務商因辦理虛擬資產業務對其客戶所生之債務,該客戶即債權人就營業保證金有優先受償權,以及虛擬資產服務商補足營業保證金之義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