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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11 條
- 1.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有最低之資本額或指撥營運資金,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 2.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 3.虛擬資產服務商因虛擬資產業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對於前項營業保證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 4.虛擬資產服務商因履行前項責任,致營業保證金低於第二項所定額度時,應予補足。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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