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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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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違反本法有關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其負責人、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故意或過失,視為該法人之故意或過失。

立法沿革 1

(1150630 制定)

法人違反本法有關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其負責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視為該法人之故意或過失。

立法理由以法人作為處罰對象者,應定明其故意過失責任,爰參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於本條定明以法人之負責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之故意、過失,視為該法人之故意、過失。

  • 法人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故意名詞
(1150630 制定)

以法人作為處罰對象者,應定明其故意過失責任,爰參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於本條定明以法人之負責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之故意、過失,視為該法人之故意、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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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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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虛擬資產服務法第 53 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有關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其負責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視為該法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虛擬資產服務法第 5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