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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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50630 制定)
法人違反本法有關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其負責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視為該法人之故意或過失。
立法理由以法人作為處罰對象者,應定明其故意過失責任,爰參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於本條定明以法人之負責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之故意、過失,視為該法人之故意、過失。
- 法人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業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故意名詞
(1150630 制定)
以法人作為處罰對象者,應定明其故意過失責任,爰參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於本條定明以法人之負責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之故意、過失,視為該法人之故意、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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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