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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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立法沿革 1 版
(1150630 制定)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立法理由依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易服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惟法院依本法相關規定併科巨額罰金時,如僅執行一年,實無法嚇阻犯罪,與高額罰金刑之處罰意旨有悖,爰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條之一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十九條之立法例,於本條將易服勞役期間依其罰金總額提高為二年或三年以下,並依罰金總額與勞役期間之二年或三年折算其比例。
- 罰金名詞
- 完納名詞
- 期間名詞
(1150630 制定)
依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易服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惟法院依本法相關規定併科巨額罰金時,如僅執行一年,實無法嚇阻犯罪,與高額罰金刑之處罰意旨有悖,爰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條之一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十九條之立法例,於本條將易服勞役期間依其罰金總額提高為二年或三年以下,並依罰金總額與勞役期間之二年或三年折算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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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