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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通訊執行業務辦法 第 8 條

  1. 1.營養師及執行單位以通訊方式執行業務時,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取得個別對象知情同意。 二、確認個別對象身分及隱私保護。 三、於執行單位內執行。 四、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製作及保管紀錄,並註明以通訊方式執行。 五、非醫療機構之執行單位,應與醫療機構訂定轉介合作計畫。 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 2.營養師及執行單位,不得利用通訊執行業務之機會,為產品代言、背書、宣傳、廣告或推介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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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養師通訊執行業務辦法第 8 條規定:「營養師及執行單位以通訊方式執行業務時,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取得個別對象知情同意。 二、確認個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